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05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周峰,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