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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50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0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负责人:杨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清,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栋1单元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纳溪区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众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纳溪区建设局、四川众兴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纳溪区建设局、四川众兴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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