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58号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两被告的法务。
被告:北京市京恒腾伟科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恒腾伟科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