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申2450号
案件名称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5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贺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同舟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大贺会公司发行“大贺会支付卡”的行为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行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是非金融机构,而同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提供主体是金融机构,“大贺会支付卡”的使用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是错误的。

本案中,大贺会公司从事的服务中至少包括金融信息、电子转账、有价证券的发行等金融事务,其发行的“大贺会支付卡”属于现金价值卡,具有现金储蓄、消费等功能,使用该卡消费结算的行为就是一种金融事务行为,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相同。

2、大贺会公司发行的“大贺会支付卡”突出使用“大���会”三个字,字体为最大化,与同舟公司使用的“大贺惠支付卡”已经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大贺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同舟公司“大贺”商标专用权。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大贺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依据查明的事实,大贺会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母公司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其关联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已获得“大贺”第35类注册商标权,且该注册商标分别于2007年、2011年被认定为南京市和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大贺会公司发行涉案“大贺会支付卡”。

而同舟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涉案商标注册于2012年,且未形成知名度。

可见,同舟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大贺会公司登记注册和字号使用的时间,��大贺会公司在其发行的支付卡上使用“大贺会”字样,系对企业字号的正常标示。

故无论大贺会公司对外发行支付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行为,均不构成对同舟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同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