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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杨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65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杨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杨建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65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大港区祥云路**号楼下。

经营者:杨建忠,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杨建忠,个人情况同上,是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的业主。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多又多副食店、杨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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