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苏江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006号
案件名称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苏江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苏江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006号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幢413室。

法定代表人:池国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凤,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苏江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钱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靖江市苏江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变更其经济损失判赔数额。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拟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

原告于开庭前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人民币8,800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