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3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壹加壹欢乐购日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荷盛街18号。
经营者:刘东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壹加壹欢乐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壹加壹欢乐购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壹加壹欢乐购日用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壹加壹欢乐购日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