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98号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大阪府堺市堺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幼庆。
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岛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岛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岛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