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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终3916号
案件名称3916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39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A。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住所地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夏墅村(西街)。

负责人:陈群,系该店经营者。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因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以下简称南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利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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