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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149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49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55号。

经营者祝志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50号楼2楼,注册号510502000034020。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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