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82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璧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新观点照明(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杨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川与被告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观点照明(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王万川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3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