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96号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鑫兴电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继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西五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继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玉田县元创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