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276号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14楼B室X653。
法定代表人:王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逢柱,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三影,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潘恒,男,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