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63号原告:青岛金岭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陈成伟,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富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青燕。
被告:威海成信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国,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富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威海成信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威海成信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对涉案专利号201020286623.7、专利名称“快速张紧机构及含有该机构的木工带锯”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0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在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金岭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