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87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高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