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80号原告:朴振奎,男,韩国籍,196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锶雅电子商行(经营者:刘少辉,女)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审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锶雅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