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4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王永平,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卓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远拓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阳文。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宇达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投资人:阳文。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远拓五金加工厂、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宇达贸易商行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17××××.9、名称为“吸顶灯(菠萝八角)”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惠友五金配件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