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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乾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6775号
案件名称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乾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乾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26775号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赵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婷姿书记员  黄孜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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