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3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安区恒信电脑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号。
经营者:熊晚全,男,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安区恒信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