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21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该公司法务,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纪礼,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经营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320国道边,注册号361102600094728。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纪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