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86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鑫淼华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66号(平河装饰城平房37-38号)。
经营者:聂士友。
被告: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花桥巷下塘2-4号。
法定代表人:余为湖,执行董事。
被告:苏连观,女,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鑫淼华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苏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苏连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