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69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璇,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