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5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峰,福建达业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青,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福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木潮。
被告:泉山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期*#-1-111、112。
经营者:朱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敦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霁,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科琳瓷业有限公司、泉���区朱松林建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