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115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大孙村龙下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任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2号。
负责人:任加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都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任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红娣,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连云港都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灌云金亨玩具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连云港都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