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737号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北001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迪,浙江国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华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代继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兴华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