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前小屯***号。
法定代表人:舒长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德州现代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