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3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众成商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梁新灏。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众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临清市众成商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