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号院*号楼*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刘元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校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北京福创永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