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19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青扬文体超市,注册经营场所为上饶市信州区南门路15号附2号,实际经营地址为上饶市信州区南门路上饶农商银行中山支行旁,店铺名为经纬线文体。
经营者:汪清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州区青扬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