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397号之二原告:王鹏,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绿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工业区新苑路。
经营者:任治宇,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胡允银,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懿,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绿丰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