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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平县东汇加油站、孟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32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平县东汇加油站、孟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东汇加油站,孟宪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2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东汇加油站。

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驻地西(国家电网东侧)。

负责人:孟宪玲,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玲,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东汇加油站、孟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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