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9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赛赛,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赛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