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85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德林。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