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30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吴江世纪华联超市鑫隆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湖路鑫隆生活广场。
经营者:孙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吴江世纪华联超市鑫隆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