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6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福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池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劲,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茂涛,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福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施茂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2、名称为汽车踏板(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内容如下:撤销诉请第一、三项,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又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