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3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沈建锋,均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味沁快餐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3栋副5号副7号。
代表人:张国,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港区味沁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