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826、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厚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A305-A306。
法定代表人:许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昱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10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509、1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两案被告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本两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公众不可知的《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下称《批复》)认定其享有管辖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法院适用《批复》认定其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通过各种渠道均无法查询到上述《批复》内容,原审法院在裁定中也没有明确《批复》相关内容。
因此,在《批复》内容不可知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原审法院认定其享有管辖权的依据。
二、上诉人提出广晟公司违反诚信原则,非善意增加被告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予审理,本两案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两案中广晟公司为将管辖权放在原审法院,非善意增加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但原审法院却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本两案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广晟公司以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由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且标有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销售涉案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销售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市两级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等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未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欠妥,但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晟公司向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并依法予以公证,属于依法取证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广晟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