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811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杨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沈波。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深圳市欧杨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9××××.1)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