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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诉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4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诉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初103号原告: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

投资人:高千卉。

委托诉讼代理人:伞宝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岑,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鹤潇,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诉被告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抚顺高海清中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抚顺海清中医骨病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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