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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5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初1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二十二中东南角*号。

经营者:王双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尤财,男,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以下简称浦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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