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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小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4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小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姜小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小佳,洪雅县翼时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小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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