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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3民初6296号
案件名称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6296号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兰小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是中国首家采用“限时特卖”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销售的品类为母婴、美妆、居家等。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唯品会”(注册号:6923149)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7年6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7】第0000075159号案件中将“唯品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3月25日,唯品会聘请知名艺人周杰伦担任首席惊喜官,同时启用了新的广告语“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

被告成立于2014年1月9日。

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APP中使用“唯品美妆”的名义进行商品销售,销售商品达到3559件,同时被告在其销售页面使用了“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作为广告语。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行为显然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到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第6923149号“唯品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注册人为广州能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后经核准上述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原告委托肖启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肖启勇在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面前,利用该处移动电话进行操作:解开屏幕锁;

进入“应用商店”,在搜索栏中键入“拼多多”;

点击“搜索”;

点击“拼多多”;

点击“安装”,安装“拼多多”到当前移动电话中;

安装完毕后,打开“拼多多”;

点击“搜索”;

在搜索栏中键入“美迪惠尔”;

点击“搜索”;

点击“【韩国进口】MEDIHEAL美迪惠尔可莱丝美白去黄W.H.P.净白”;

点击“唯品美妆”;

返回“拼多多”主界面,点击“个人中心”;

点击“未登录”;

点击“查看拼多多服务协议”;

关闭“拼多多”。

上述过程中点击“【韩国进口】MEDIHEAL美迪惠尔可莱丝美白去黄W.H.P.净白”后进入的页面,显示有“[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唯品美妆]”等字样;

上述过程中点击“唯品美妆”后进入的页面,显示有“唯品美妆”“总销量3559”“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唯品美妆]”等字样;

上述过程中点击“查看拼多多服务协议”后进入的页面,显示有“拼多多平台:是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网站(××)、拼多多客户端及拼多多微信商城”“拼多多:是指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字样。

肖启勇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对相关界面进行了截图,得到截得的页面图像三十二张,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上述截图,作为公证书附件。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25157号《公证书》记载上述事实。

原告委托肖启勇于2017年8月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肖启勇在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进行操作:在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www.baidu.com”,键入回车键;

在所得的网页页面搜索栏中键入“周杰伦担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

在所得网页页面中点击“百度一下”;

在所得网页页面中分别点击“周杰伦担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还帮忙改了广告词_科技_腾讯网”“周杰伦上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CJO_凤凰时尚”“唯品会聘周杰伦出任首席惊喜官-新华网”,进入下一页面。

上述过程中点击“周杰伦担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还帮忙改了广告词_科技_腾讯网”进入的页面,显示有“周杰伦担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还帮忙改了广告词”“2016年3月25日”“[摘要]周杰伦将唯品会广告词改成‘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等字样。

上述过程中点击“周杰伦上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CJO”进入的页面,显示有“周杰伦上任唯品会首席惊喜官CJO”“2016年3月26日”“周杰伦在活动现场坦言,甫一上任的他就将唯品会自创立以来的广告词……改成‘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等字样。

上述过程中点击“唯品会聘周杰伦出任首席惊喜官-新华网”进入的页面,显示有“唯品会聘周杰伦出任首席惊喜官”“2016年3月28日”“周杰伦在活动现场坦言,上任后就将唯品会自创立以来的广告词……改成‘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等字样。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肖启勇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若干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随后打印该文档,并将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分别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34194号、第34195号、第34196号《公证书》记载上述事实。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上述“拼多多”应用程序使用的“唯品美妆”字样,侵犯了原告第6923149号注册商标;

上述“拼多多”应用程序使用的“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字样,模仿原告的广告语“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为证明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的第6923149号注册商标“唯品会”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书,载明唯品会在2012中国电子商务百强评选活动中,荣获“2012中国电子商务百强企业”称号,获得“2012年度最佳电子商务企业”奖项。

2.《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载明商标名称为“唯品会”,有效期为2012.12-2015.12。

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载明商标为“唯品会”,有效期限自公元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关于第15277153号“唯品锦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另查,原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等,主要涉网信息为网站名称:唯品会,网站域名:http//www.vip.com。

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9日,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电子商务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6923149号“唯品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长期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及广告语“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并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广泛宣传,“唯品会”商标及上述广告语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2017)粤广海珠第34194号、第34195号、第34196号《公证书》的记载,被告在其开办的商品交易类手机应用程序“拼多多”的页面上,使用了“唯品美妆”的字样,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商品,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唯品美妆”字样与原告第6923149号“唯品会”注册商标相对比,两者文字排列部分相同,构成相似。

“拼多多”为商品交易类电子商务平台,与原告经营的网站“唯品会”为同类电商,“拼多多”使用“唯品美妆”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字样所标识的商品为原告或者其授权许可销售的商品。

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唯品美妆”标识的使用经过涉案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其手机应用程序“拼多多”使用“唯品美妆”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69231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原告自2016年3月开始使用的广告语“都是傲娇的品牌,只卖呆萌的价格,上唯品会,不纠结”,经过原告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维护,其显著性得到了加强,知名度也得到了提高,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上述广告语,也应当知道使用相似的广告语作为相关商品的宣传可能引起公众对相关商品来源的误认,但被告仍将相似的广告语“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结合“唯品美妆”的标识共同使用,因此可以推断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原告和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误认或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

因此,被告使用与原告广告语相似的广告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6923149号“唯品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美妆傲娇正品,只卖呆萌的价格!

做女神,不纠结,就来”作为广告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50元,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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