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9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慕臣乐万家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桥头村长河西路458号。
经营者邵宽,男,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慕臣乐万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