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45号原告:许炎城,男,1990年5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苏建煌,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特产城巧匠藤铁工艺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14号楼401室。
经营者:柯淑敏,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炎城与被告安溪县特产城巧匠藤铁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炎城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炎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炎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