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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首善镇喜洋洋综合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眉县首善镇喜洋洋综合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眉县首善镇喜洋洋综合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首善镇喜洋洋综合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经营者:袁会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眉县首善镇喜洋洋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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