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初939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出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宅村楼下组** 法定代表人:谭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出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