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6426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燕,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杨亚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燕、杨亚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