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8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君跃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喜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层。
负责人:苏学彬。
再审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及一审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宝龙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其主要理由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1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九九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失去权利基础,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相关侵权判决应被撤销。
2.二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错误,斜槽和凸体与螺纹相同的认定错误。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美丽雅平拖甩水套装和火狐旋转甩水地拖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锥面和第二锥面,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等同。
鸿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九九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鸿昌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其主要理由为:1.专利权人已经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1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新证据被用于申请再审。
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与鸿昌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技术差异,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并未完全涵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3.“螺纹和螺纹配合与斜槽和凸体配合”并无实质性差异。
平拖甩水套装和火狐旋转甩水地拖的“第一、二锥面内缩、外扩”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这种转换也未带来任何不同的技术效果。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1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且考虑与本案有密切关联的(2017)最高法民申1692、1693号两案已经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本案宜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