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1171号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1号国际门窗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玉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13队高标地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万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简称奥润顺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简称凯斯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润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么玉超、郑娟,被告凯斯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小亮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崔智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润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斯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凯斯盾公司在省级以上的媒体及行业内报纸杂志上刊登声明一个月,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3、判令凯斯盾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生产门窗、幕墙等产品的大型企业,是第7088260、7088261、7088262号“墨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凯斯盾公司在百度百科、互动百科、中国建材网及凯斯盾官网(网址为www.ksidmc.com)等处使用“墨瑟”字样进行宣传,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凯斯盾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并未使用“墨瑟”商标进行宣传,奥润顺达公司在互联网上通过百度搜索网页链接所搜到的都是第三方网站,并非我公司官网,其中的内容也不是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2013年我公司在不了解“墨瑟”商标的情况下,曾经使用过“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此奥润顺达公司在2013年已经起诉,并经过法院调解结案。
我公司自2013年7月25日起已经变更企业名称,并且停止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墨瑟”商标。
奥润顺达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所显示百度搜索结果中的“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是由于网站经营者未及时删除过期、无效的信息而导致,亦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奥润顺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一、奥润顺达公司及其主张权利的商标情况。
奥润顺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7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安装、销售:门窗、幕墙、玻璃加工销售、承揽幕墙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等。
2010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奥润顺达有限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中注册第7088260号“墨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窗户附件、门的非金属附件等。
同日,奥润顺达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中注册第7088261号“墨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百叶窗、玻璃钢制门等。
同日,奥润顺达公司在第6类商品中注册第7088262号“墨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金属门、金属固定百叶窗、金属外窗、金属窗框、金属建筑结构、金属门框、金属窗、窗用金属附件等。
查,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奥润顺达公司是国家节能门窗科技产业化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河北省节能门窗生产基地、河北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企业、示范企业等。
自2013年以来,奥润顺达公司生产的“墨瑟门窗”系列产品在全国21个省市均有销售,其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对“墨瑟门窗”进行宣传推广,涉及的媒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等等。
2015年12月,奥润顺达公司使用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商品上的“墨瑟”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二、(2013)二中民初字第11154号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2013年6月,奥润顺达公司发现“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在门窗上擅自使用“墨瑟”及“MOSE”字样,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案中,奥润顺达公司公证取证了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网址为www.mosemc.com的网站,其中含有多处“墨瑟铝木门窗”、“MOSE”等字样。
后奥润顺达公司与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出具(2013)二中民初字第1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起,停止在企业名称及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奥润顺达公司已注册的涉案“墨瑟”及“MOSER”商标标识;
二、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前向奥润顺达公司一次性支付和解款6000元(已支付);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该调解书已生效。
2013年7月25日,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三、奥润顺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凯斯盾公司侵害商标权的相关情况。
凯斯盾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等。
网址为www.ksidmc.com的网站系其官网,该网站中无“墨瑟”字样。
中国建材网上有网址为www.mosemc.bmlink.com的网页,网页抬头为“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内容包括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介绍、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热门供应、联系信息等,其中联系电话为010-5601****,155XX****XX,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西路168号;
在宣传的产品中有“墨瑟铝木门窗”、“墨瑟断桥铝门窗”、“墨瑟纯实木门窗”、“墨瑟门窗实木折叠门”等介绍。
通过百度搜索“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及世界工厂网中均有同名网页。
点击进入百度百科、互动百科中的相关网页,在网页抬头均显示有“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全称字样,内容中均有多处使用“墨瑟铝木门窗”、“墨瑟主要产品”、“墨瑟铝包木阳光房”等字样。
在互动百科网页的右侧显示该词条创建者为“chgmxx”,更新时间2013年8月9日。
百度搜索结果中关于“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在世界工厂网站(域名为mosemc.cn.gongchang.com)的网页介绍中,显示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地址为十八里店老君堂西路168号,联系方式155XX****XX,主营产品“墨瑟木包铝门窗”等。
2016年6月,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出具(2016)高证经字第238号公证书及光盘。
奥润顺达公司支付公证费2000元。
审理中,凯斯盾公司否认除其官网以外的网站内容系其发布。
经奥润顺达公司申请,本院向百度网、互动百科网及世界工厂网站所有者调查相关网页的发布者及相关情况。
经查,百度百科中的“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词条系由“海之泪0909”于2013年6月11日创建,最后更新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互动百科中的“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词条系“chgmxx”于2013年8月9日创建,目前该词条已经被网站删除;
世界工厂网站中的“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网页是由“mosemc”创建,姓名为“万”,验证手机号码为155XXXX****,固定电话为010-5601****,注册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最后登录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现该网页已被删除。
经询,凯斯盾公司否认上述网页及词条的创建人与其有关。
另,本院通过“地址十八里店老君堂西路凯斯盾门窗”及“电话155XX****XX”有效送达到凯斯盾公司。
以上事实,有注册商标证、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照片、调解书、调查回函、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奥润顺达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确认其系第7088260、7088261、7088262号“墨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均构成侵害奥润顺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奥润顺达公司曾在2013年因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在门窗、网址为www.mosemc.com的网站中使用“墨瑟”等标识而起诉,且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并生效。
本案中,奥润顺达公司提交的2016年6月公证证据保全显示,在百度网、互动百科网、中国建材网、世界工厂网中存在使用“墨瑟”字样的情况,因此本案与前一诉相比有新的事实,故奥润顺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
关于除凯斯盾公司官网以外的涉案其他网站中的信息发布者一节。
本院认为,在网站发布信息是一种宣传推广行为,属于商业行为的一种,该行为的获益者是被推广的对象。
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凯斯盾公司系涉案其他网站内容的发布者,但从日常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的商业逻辑来看,如果没有商业利益而替他人进行宣传推广,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
并且,在中国建材网中,有名为“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的网页,且该网页中标注的联系电话、地址均可以有效联系到本案被告凯斯盾公司。
因此,本院认为该网页内容是凯斯盾公司所发布。
同理,本院推定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及世界工厂网站中的相关内容亦是凯斯盾公司发布。
对于凯斯盾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凯斯盾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及上一案件调解之后,在中国建材网及互动百科中发布含有“墨瑟”字样的铝木门窗、阳光房、实木门窗等产品信息,其目的是为了推广凯斯盾公司的门窗产品,在此种情况下凯斯盾公司对“墨瑟”一词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凯斯盾公司在门窗产品的宣传中使用“墨瑟”字样,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奥润顺达公司“墨瑟”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奥润顺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本院查明,百度百科及世界工厂网站中的“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相关网页均系在2013年8月6日之前创建,凯斯盾公司虽然在其中使用“墨瑟”标识,侵害了奥润顺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上述事实在前一案件中已经发生,属于(2013)二中民初字第11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范围,本院对此不在本案中处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调解书生效之后,凯斯盾公司明知构成侵权,仍然登录百度百科及世界工厂网站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其主观恶意明显,本院将在本案判赔时予以考虑。
关于奥润顺达公司主张凯斯盾公司在上述网页中使用“北京墨瑟铝木门窗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一节,本院认为,凯斯盾公司的上述行为系使用其曾用的企业名称,虽然该企业名称中含有奥润顺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墨瑟”字样,但凯斯盾公司系完整使用该企业名称,并未突出“墨瑟”二字,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法律责任。
凯斯盾公司在中国建材网、互动百科网中使用“墨瑟”标识推广其门窗产品,侵害了奥润顺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鉴于互动百科网站已将相关网页删除,故本院不再处理。
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奥润顺达公司要求凯斯盾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奥润顺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凯斯盾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证明凯斯盾公司的获益,因此本院对于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全额保护。
综合案情,本院将考虑凯斯盾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奥润顺达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受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奥润顺达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且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斯盾铝木门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