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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1163号
案件名称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163号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黄岩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岭下村。

法定代表人:苏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灵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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